12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转让的方式有买卖、赠与和交换三种。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出让取得的;②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③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13 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的法定情况: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④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树木,书面同意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14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生效要件:①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②设定抵押必须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③抵押必须办理登记。
15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可以分为四种:①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终止;②土地使用权届满前,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③因土地使用者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被国家强制收回土地;④因土地的灭失而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16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其特征为:①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无偿的行为;③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无期限的;④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7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8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①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④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9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收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现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0 国企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情况:①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足见企业集团的;②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③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④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企业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