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经济法领域,可按不同的的标准对经济法责任进行分类:
按经济法的“主体组合”:调制主体的责任、调制受体的责任
按追究责任的目的:赔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
按责任的性质:经济性责任、非经济性责任(或财产性责任、非财产性责任)
3、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可诉性:
(1)责任差异:调制主体:应承担公法性质的责任、甚至是违宪责任
调制受体:应承担私法性质的责任
(2)可诉性不同:调制主体:无论是可诉性的制度设计还是理论研究方面,还存在很多盲点和难点
调制受体:在可诉性方面不存在特别的问题
4、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1)赔偿性责任:
a.类型:国家赔偿、超额赔偿
b.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
c.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的是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
d.经济法上还必须关注调制受体之间存在的超额赔偿制度。(这是经济法责任与
传统法责任的不同之处)
(2)惩罚性责任:
a.经济法上的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有着自己不同传统责任形态的特点
b.国家信用的下降、合法化的降低等,也可以视为一种广义上的责任
c.罚款是一种很常用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