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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一至四章

http://www.zk168.com 招考信息网  2006-11-27 9:45:07 腾讯教育

(2)在经济法领域,可按不同的的标准对经济法责任进行分类:

按经济法的“主体组合”:调制主体的责任、调制受体的责任

按追究责任的目的:赔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

按责任的性质:经济性责任、非经济性责任(或财产性责任、非财产性责任)

3、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可诉性:

(1)责任差异:调制主体:应承担公法性质的责任、甚至是违宪责任

调制受体:应承担私法性质的责任

(2)可诉性不同:调制主体:无论是可诉性的制度设计还是理论研究方面,还存在很多盲点和难点

调制受体:在可诉性方面不存在特别的问题

4、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1)赔偿性责任:

a.类型:国家赔偿、超额赔偿

b.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

c.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的是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

d.经济法上还必须关注调制受体之间存在的超额赔偿制度。(这是经济法责任与

传统法责任的不同之处)

(2)惩罚性责任:

a.经济法上的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有着自己不同传统责任形态的特点

b.国家信用的下降、合法化的降低等,也可以视为一种广义上的责任

c.罚款是一种很常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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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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