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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一至四章

http://www.zk168.com 招考信息网  2006-11-27 9:45:07 腾讯教育

7、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多维性:

(1)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通常,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而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做出特别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不过在经济法的调整方面,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做出特殊的要求。

(2)具体的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例如财政调控主体和金融调控主体,其权原、具体的法律依据等都是不同的。同样作为调制受体,虽在总体上都是市场受体,但其具体身份往往也要随具体法律而定。

特殊性:

(1)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与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关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例如调制主体的资格主要源于宪法和法律。调制受体资格的取得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其具有多源性。

(2)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不同,它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虽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资质条件做出专门的限定。

二、行为理论:

1、研究行为理论的价值:

(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2)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

(3)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对行为作出相应的分类,有助于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作出进一步明晰化的要求。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和类别:

(1)属性: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例如,它同样具有社会性、法律性、表意性。

(2)类别:

A.从总体上分为两类:

a.调制行为:即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是经济法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

b.对策行为:即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B.其他分类: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a.从主体角度:可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与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b.从行为对象角度:可分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c.从行为效果角度: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观要素:

(1)主观要素:

行为目的:调制主体在从事调制行为时,调制受体在从事策行为时,都会将其追求的目标融入行动之中。

认知能力:调制主体的认知能力以及企业或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都是很重要的,不仅会直接影响调制行为,也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

(2)客观要素:

行为手段: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调制目的就必须采取与之相一致的手段,如财政手段、税收手段,而这些手段的法律化则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行为结果:在经济法领域,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直接相关,因此行为的结果恰恰是主体非常关注的。

4、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行为主、客观要素,构成了行为内在的“主客二元结构”,为深入、具体地研究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从而有助于丰富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这种“主客二元结构”强调,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这些主、客观要素,对于分析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分析和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是很重要的。

5、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1)经济法主体结构是一种非对称的二元结构,从而使经济法上的行为结构呈现出层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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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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