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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一至四章

http://www.zk168.com 招考信息网  2006-11-27 9:45:07 腾讯教育

(1)经济性和规制性:

A、经济性:

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b.表现:

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2)现代性;

体现:

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

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

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

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

三、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

2、经济法的地位:

(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

(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

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B、与民法:

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

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

C、与行政法

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

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

    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

D、与社会法

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

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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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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