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自考办将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应考者的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按专业送往主考学校副署,同时将《毕业生花名册》分专业整理,并复印一式三份,一份退地市考试机关,一份送主考学校,一份照省自考办考籍档案室。
第十二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到省自考办领回当次审办的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并代省自考办向应考者颁发毕业证书及学籍档案《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并领回不予毕业的应考者考籍档案材料,结清手续。
第十三条 应考者因故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毕业手续者,在下一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毕业生因故丢失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证明,并带上有关原件或复印件,交地、市考试机关办理毕业证书时统一补办。
第十五条 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参照本细则办理。
办理自考毕业手续须知每年6月下旬与12月下旬是高教自学考试考生办理毕业手续的时间。在办理毕业手续时,考生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了解自己所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当完成了所有规定的课程(包括各种技能考试)后,考生要准时到当地考办办理毕业手续。
2、考生要了解清楚市、地考办所规定的办理毕业手续的时间、地点,及时领取“毕业生信息卡”、“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准备好照片。
3、考生本人填写表格,应注意填写信息卡要准确无误,尤其是身份证号码、姓名、籍贯、专业等,籍贯栏目中,前两位要填写××省或直辖市,后两位填市地或县。这些信息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利用打印机直接打印到毕业证上,无法修改。
4、凡报考自学考试期间,各科试卷所使用的姓名不一致的考生,个人必须上交书面的申述理由,并由单位、公安等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5、凡根据有关免考规定申请免考的,要出具毕业证原件、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并加盖毕业学校成绩管理部门专用章,自考毕业生的成绩单由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6、办理本科毕业证者,需上交专科毕业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