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20人以上应听取职工意见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草案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等进行了严格规定。草案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