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郑贤君说:“在我国义务教育还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谈家长的教育选择自由有些奢侈。”郑贤君认为,受教育权的自由选择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完全落实强制义务教育;二是教育资源足够丰富。
“在家教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其必需的历史条件。”申素平认为,当前我国在义务教育领域面临的紧迫任务使得受教育权的自由选择属性缺乏广阔的讨论空间,“谈到受教育权,更多的人会讲它的社会权属性,如怎么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敬波表示,在家教育的合法性需要研究,但它作为多元教育方式的一种,符合人的自由发展方向,法律不能回避其背后的社会需求。但她同时认为,在家教育只能是替代性的,不能取代义务教育成为主流形式,而在家教育的规范化过程中,政府应该享有许可权、监督权和撤销权。
“政府应该为有这种需求的家庭和儿童提供适度的支持,允许其进行尝试,积极探索在家教育的可行性,而不是简单地以取缔、罚款了事。”湛中乐说。(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