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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母堂违法? 私塾教育在市场与法律间徘徊

http://www.zk168.com 招考信息网  2006-12-25 8:58:34 中国青年报

    有这样一所学校,其教学方法与现行义务教育体制的中小学校迥异:语文以读经为主,如《易经》、《道德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文则从《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珈、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这是上海市的一家全日制私塾“孟母堂”。

    “孟母堂”于2004年9月在松江开设,其个性化教学方式受到一些家长的青睐,12个4岁到12岁的孩子在此就读。由于其“颠覆性”的教育方式,“孟母堂”被定性为“违法办学”。然而,人们对这种“在家教育”的讨论却并未结束,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举行的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各领域的专家就“孟母堂”事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孟母堂”违法?

    7月24日,上海市教委认定开办近一年的“孟母堂”属违法办学,理由大致有三:学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获得办学许可;“读经教育”与义务教育多学科、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多项规定;未经物价部门审核,擅自收取高额学费。而家长未按规定把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也是违法。

    然而,“孟母堂”的学生家长则认为“孟母堂”属于家庭教育范畴,只是一个家庭自主学习联盟,把几个孩子联合起来、共同聘请老师来帮助他们学习的教育形式。

    “义务教育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家教育。”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认为,如果“孟母堂”确实如学生家长所说只是“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那这就不违反义务教育法。上官丕亮说,受教育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两种属性,家长必须让孩子接受9年义务教育,但对孩子在哪里、如何接受教育有一定的选择自由。

    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上官丕亮指出,《宪法》第46条就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而《义务教育法》则有更细化的规定。“在家教育子女的教学活动不能是随意的,应当达到使少年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

    这种看法并没有得到与会者的一致认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步峰就同意上海市教委的处理意见,并分析了其中原因。他认为,“孟母堂”的读经活动“不是业余或者课后的补习活动”,而是对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全日制教育,这决定了“孟母堂”实际上从事了本应由义务教育机构提供的活动。张步峰说,“孟母堂”由绍南文化读经教育推广中心组织,有固定授课地点和师资,学生来自全国各地,显然已经超出了“家庭教育”的范畴。

    义务教育的统一与个性之争

    虽然与会专家学者在“孟母堂”是否违法办学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但他们普遍认为“孟母堂”的出现说明社会、家长有了对孩子进行个性化教育的需求。“‘孟母堂’事件其实是义务教育模式与个人或者家庭的个性化教育要求之间矛盾的产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宇认为,“孟母堂”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是否允许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多样化,而不是孩子们在什么地方接受教育。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包括教科书的审定都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各地没有原则性差异。“目前的教育制度改革更多的是使得教育投资体系多元化,可教学内容还是千篇一律,忽视了孩子、家长的个性需求。”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申素平说。

    湛中乐认为,在教育这个问题上,政府应当是指导者,而不是包揽一切的“保姆”。“‘孟母堂’事件是对我国现行教育体制的挑战,是改变现有单一教育模式的尝试。”湛中乐说,教学体制需要改革,家长和孩子,尤其是孩子的选择应该得到尊重,“教学内容、教授形式可以多样化、灵活化。”选择的自由限度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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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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