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起诉后,几位孩子的家长都认为,他们家的小孩没有什么罪,不该承担什么责任。
法院认为,小力出事是在放学后,且学校教育过学生不能私自下河游泳,因此姜灶初中对小力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顾军夫妇疏于对孩子进行监护,自己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姜灶镇政府有平整复耕的义务未能及时填土平整,也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和小力一起游泳的5位同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州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考虑要他们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是,既然这6个人是结伴去游泳,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相互之间应该有一个相互照顾、相互救助的义务。而5个孩子在游泳过程中,发现小力溺水后,不但没有进行呼救,反而将死者的衣服隐藏。法院认为,5个孩子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2006年9月7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姜灶镇政府赔偿原告损失的10%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赔偿31022.38元;二、5个孩子由他们的监护人分别赔偿原告损失的10%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如今,距离事情的发生已经有好几个月了,据悉,这5名孩子都没有回学校。他们不敢去上学,而学校也表示不再接收他们。
通州人民法院法官王志建对此表示,应该说这5个未成年人,他们也是受害者,所以一味地去批评或谴责他们也是不公平的。
一审判决后,5个孩子的家长因对赔偿的范围及数额不服提出了上诉。而那个池塘边也竖上了“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调解
11月24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二审。庭审结束后,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其中两名孩子的家长与溺亡孩子的家长达成赔偿协议,但一对孪生兄弟的家长以没钱为由拒绝调解,另一个孩子的家长仍在犹豫。此后,南通市中级法院由袁绍云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继续做余下的调解工作。经过他们的反复斡旋,讲明利害得失,到12月8日,5名学生的家长、姜灶镇政府全部与溺亡孩子的家长达成赔偿协议,其中,姜灶镇政府的赔偿额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有所上升。据了解,达成赔偿协议的各方在规定期间内正在按协议履行义务。此案的调解成功,有效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对立情绪。
据透露,经过调解,姜灶镇政府的赔偿额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上升了1.4万元,最后的数额为4.5万元。
思索
案件结束后,原告律师瞿浒特地撰写了一篇《学生结伴游泳溺水赔偿案引发的思考》,文中称,轰动全国的通州溺水死亡事件,终于有了圆满的结局。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艰难调解下,对立面渐渐地融合到了一起,各方都作出了让步,拿出了诚意,兑现了赔款。被告一句发自内心的话,打破了沉闷:“我们本来早就想来看看慰问一下的,亲朋好友劝诫我,万一你们在火头上,反会遭到报复的……我们会来你们家道歉的。”
“作为一个原告代理人,我并没有因诉讼成功而欣喜,这个案子让我陷入深深的思考。”瞿浒说。
“一个孩子落水,另外5个孩子竟相约隐瞒事实,这让人费解,更让人深思,这也反映出我们目前在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上的缺失。”南通的教育工作者顾海虹这样说。她认为,孩子是未来的接班人,学校教育不仅仅是智力教育,更不能忽略了道德思想、纪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譬如,老师完全可以在班会课上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提醒,学校也可以邀请消防、医院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展开一些防溺水、防触电、防中暑、防雷电等方面的专题教育,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掌握自救的本领。”顾海虹说,除此之外,学校还应该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要让他们懂得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不应该做,从小培养起学生的公德心,以及尊老爱幼、见义勇为等优秀品质”。
顾海虹最后还表示,要填补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的缺失,除了学校外,还必须依靠家长的努力。“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具有学校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使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融合,共同育人,值得我们关注和正视!”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