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前期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的规模,向招生委员会提交招生计划、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的草案;全面系统、准确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办学特点、专业内涵、人才培养模式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 根据各省人口基数,考虑生源质量、专业特色等因素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2007年分专业分类招生计划:(见附表1)
2007年分省区招生计划:(见附表2)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对调档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前提下,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一贯表现和报考专业的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国防定向生的体检按照军事院校的体检标准进行。
第二十条 除国防定向生的招生专业只招男生外,其他各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提档录取时,对有加分项目的考生,有多项加分的,加分项目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在专业分配时,依据考生实际高考分数。
第二十二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语文、外语、外语口试)成绩好的学生以及在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相关科目比赛中获奖的学生。报考英语、德语专业的考生需有外语口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充足的情况下,第二志愿考生分数高出学校在当地提档线50分以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学校可以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录取人数不超过学校在当地招生计划的5%,录取计划从学校在该地区招生计划中调剂解决,学校不另投招生计划。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学校也可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英语、国际商务、国际政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德语专业只招收英语、德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德语等语种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二十六条 保送生、自主选拔生及文艺特长生、国防定向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民族协作计划、内地西藏、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