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来源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学科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以后将按学科大类统一组织基础教学,1-2年以后,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兴趣、就业意向等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继续学习,毕业时获得所选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我校的收费严格按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2007年普通本科学生(含港澳台地区学生)收费标准为:植物生产类、园林、动物科学、草业科学、动物医学等专业学费3000元/生•年,经济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按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专业学费5000元/生•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条件
我校招收的本科学生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有关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档比例
我校为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提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自主录取。
第十三条 院校级差
在当地第一、第二院校志愿同时投档的情况下,第一、第二院校志愿的分数级差为30分。省级招办有特殊规定的,按省招办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级差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以实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采取分数级差处理,具体规定如下:1-2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第3专业志愿以后级差为0分。
第十五条 第二志愿
在第一志愿已经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我校承诺招收第二志愿高分考生。每省(市、区)按学科大类招生的,每大类录取不超过2人,按专业招生的,每专业录取不超过1人,第二志愿录取人数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的3%。我校录取的二志愿高分考生,其投档成绩应高于我校在当地录取的第一志愿投档最高分,在考生实考成绩上减去院校级差30分后按第十四条安排专业。
对于第一、二志愿同时投档的省份,我校不再单独增加用于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的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加分政策
我校对各类加分在提档时予以承认,专业安排以考生的实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
报考英语专业和经济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且需要口语成绩优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议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第十八条 相关科目要求
我校对考生的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及格以上。报考工业设计、园林两个专业的考生宜有一定的绘画基础。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
我校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均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往届生
我校各专业对往届生没有附加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定向就业生
我校招收的定向就业生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列入招生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报定向就业专业志愿。录取时,我校只录取填报定向就业专业志愿,且投档分数在我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定向西藏就业生的投档分数应在我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被录取到定向就业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入学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定向就业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直接到定向单位就业,不能推荐或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艺术特长生
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开展招收艺术特长生试点工作的普通高校之一,2007年我校继续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录取时,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艺术特长生水平测试且通过当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艺术特长生测试,经公示没有发现问题,与我校签订了招收意向书的考生,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降分录取。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
我校是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普通高校之一,2007年我校继续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时,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水平测试,经公示没有发现问题,与我校签订了招收意向的考生,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降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