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收费如何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5日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其网站(www.ndrc.gov.cn)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说,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价格司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30日。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除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其中,小学、初中、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取;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取。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完)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除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文件和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